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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和加强
政策性住房供应管理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住房是民生之本,安居乐业是社会和谐的基础。近年来,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发展改善民生,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但政策性住房仍存在供应程序不够规范,供应对象把握不准确等问题。为切实规范政策性住房供应程序,加强政策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等环节的监督与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应对象
(一)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家庭成员结婚以后,尚未分户的家庭,按分户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部分为城镇非农业户口、部分为农业户口的家庭,只保障城镇非农业人口。
(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平均面积60%或无住房的家庭。
申请部分购买、部分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当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申请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当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亦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租赁公有住房的家庭,在购买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同时,应退出租住的公有住房。
已享受福利分配住房的家庭,未退出福利住房的,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至120%之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平均面积80%的家庭。
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优先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已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二、供应方式
(一)廉租住房的保障模式为: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
孤、老、病、残等短期内脱困无望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应优先给予实物配租。实物配租的比例不得低于30%。
(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模式为:购买有限产权型、部分购买部分租赁产权共有型和租赁型。
(三)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模式为:购买全部产权。
三、供应程序
(一)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登记、轮候制度。
1.申请程序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与资料:
①《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②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③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④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⑤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2.审核、公示程序
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之日起,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等方式调查核实,15日内提出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根据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证件与资料,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县(市、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会同同级监察、民政部门,以联合办公或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察部门牵头,同级建设(房地产)、民政部门协助进行复核。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部门申诉。
3.登记、轮候和签约程序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县(市、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
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申请货币补贴的,市、县(市、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或租金核减协议,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核减租金;申请实物配租的,按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并考虑其收入水平确定轮候顺序,进行轮候。轮候到位的,市、县(市、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与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配租廉租住房;尚未轮候到位的,轮候期间按照货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发放租赁补贴、核减租金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及轮候顺序,要向社会公布。
4.年度复核与退出
(1)复核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享受租金核减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按年度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
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后,在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市、县(市、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监察、民政部门,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
(2)退出
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停止发放;实行租金核减的,不再进行租金核减;实行实物配租的,收回廉租住房,承租人愿意购买的,可按当年的房改成本价购买。
家庭收入及住房等情况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要及时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申报。
(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可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1.申请程序
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实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符合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与资料:
①《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②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③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④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⑤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2.审核、公示程序
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县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会同同级监察、民政部门进行审核,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察部门牵头,同级建设(房地产)、民政部门协助进行复核。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部门申诉。
3.轮候、购买(租赁)程序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在《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按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确定轮候顺序。批准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结果及轮候顺序,要向社会公布。
轮候到位的申请人,持签署审核意见的《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标准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部分购买、部分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县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供求状况,按照核准的购买面积、租赁面积,与其签订部分购买、部分租赁协议,并提供相应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县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供求状况,按照核准的租赁面积,与其签订租赁协议,予以配租经济适用住房。
(三)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制度。
1.申请程序
符合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条件的城市中等收入家庭,向市、县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与资料:
①《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