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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 2013-09-10 来源:

 

关于规范和加强

政策性住房供应管理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31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住房是民生之本,安居乐业是社会和谐的基础。近年来,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发展改善民生,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但政策性住房仍存在供应程序不够规范,供应对象把握不准确等问题。为切实规范政策性住房供应程序,加强政策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等环节的监督与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应对象

(一)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家庭成员结婚以后,尚未分户的家庭,按分户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部分为城镇非农业户口、部分为农业户口的家庭,只保障城镇非农业人口。

(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平均面积60%或无住房的家庭。

申请部分购买、部分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当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申请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当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亦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租赁公有住房的家庭,在购买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同时,应退出租住的公有住房。

已享受福利分配住房的家庭,未退出福利住房的,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120%之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平均面积80%的家庭。

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优先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已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二、供应方式

(一)廉租住房的保障模式为: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

孤、老、病、残等短期内脱困无望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应优先给予实物配租。实物配租的比例不得低于30%

(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模式为:购买有限产权型、部分购买部分租赁产权共有型和租赁型。

(三)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模式为:购买全部产权。

三、供应程序

(一)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登记、轮候制度。

1.申请程序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与资料:

①《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②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③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④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⑤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2.审核、公示程序

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之日起,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等方式调查核实,15日内提出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根据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证件与资料,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县(市、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会同同级监察、民政部门,以联合办公或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察部门牵头,同级建设(房地产)、民政部门协助进行复核。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部门申诉。

3.登记、轮候和签约程序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县(市、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

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申请货币补贴的,市、县(市、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或租金核减协议,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核减租金;申请实物配租的,按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并考虑其收入水平确定轮候顺序,进行轮候。轮候到位的,市、县(市、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与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配租廉租住房;尚未轮候到位的,轮候期间按照货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发放租赁补贴、核减租金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及轮候顺序,要向社会公布。

4.年度复核与退出

1)复核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享受租金核减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按年度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

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后,在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市、县(市、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监察、民政部门,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

2)退出

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停止发放;实行租金核减的,不再进行租金核减;实行实物配租的,收回廉租住房,承租人愿意购买的,可按当年的房改成本价购买。

家庭收入及住房等情况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要及时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申报。

(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可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1.申请程序

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实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符合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与资料:

①《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②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③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④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⑤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2.审核、公示程序

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县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会同同级监察、民政部门进行审核,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察部门牵头,同级建设(房地产)、民政部门协助进行复核。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部门申诉。

3.轮候、购买(租赁)程序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在《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按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确定轮候顺序。批准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结果及轮候顺序,要向社会公布。

轮候到位的申请人,持签署审核意见的《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标准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部分购买、部分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县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供求状况,按照核准的购买面积、租赁面积,与其签订部分购买、部分租赁协议,并提供相应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县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供求状况,按照核准的租赁面积,与其签订租赁协议,予以配租经济适用住房。

(三)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制度。

1.申请程序

符合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条件的城市中等收入家庭,向市、县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与资料:

①《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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