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光速体育

发表日期: 2013-09-10 来源:

 

山西省建设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20092011

山西省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

晋建房字〔2009349

 

各市建设局(建委)、房地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现将《2009-2011年山西省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建设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2009724


 

20092011年山西省廉租住房保障规划

廉租住房制度是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住房保障制度,是改善民生、构建和谐山西的重要内容。我省11个设区城市和96个县(市)全部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距满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还有很大差距。截至2008年底,全省仍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24.99万户。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培育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晋政发〔20091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住有所居”为目标,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把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作为落实“三个发展”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构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数量、住房困难程度、住房支付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廉租住房保障目标和年度保障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2、量力而行,适度保障。坚持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统筹考虑政府的保障能力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情况,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既要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又要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与当地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相协调。

3、绩效评价,责任考核。把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纳入构建和谐社会主要工作指标考评体系。实行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制度,将其纳入市、县政府工作绩效评价体系。

4、加大投入,多方筹资。坚持政府投入与社会筹集相结合,规定渠道归集与争取信贷支持相结合,政府救助与保障对象自救相结合,廉租住房配置与住房制度改革相结合的原则。市、县要加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归集力度,同时加大财政预算安排规模,不留资金缺口。

二、总体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

(一)总体目标

20092011年,以实物配租方式保障22.8万户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基本住房需求,新增发放租赁补贴5.7万户。

(二)年度工作任务

2009年,以实物配租方式保障10.35万户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基本住房需求,新增发放租赁补贴2万户。

2010年,以实物配租方式保障7.9万户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基本住房需求,新增发放租赁补贴2万户。

2011年,以实物配租方式保障4.55万户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基本住房需求,新增发放租赁补贴1.7万户。

三、保障方式与标准

(一)保障方式

在发放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模式的基础上,探索租售并举的新机制。未参加住房制度改革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可按住房制度改革购买公有住房的政策,自愿购买一套廉租住房。

(二)房源筹集方式

集中新建一批廉租住房、出资收购一批存量住房、改造一批直管公房、整理一部分社会捐赠住房,用作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10%配建廉租住房,由政府按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回购,房屋产权归政府所有;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5%配建廉租住房,由当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期为5年,租金和产权归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国有重点煤矿和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企业集资建房项目中,按照改造、建设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配建廉租住房。

(三)保障标准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确定的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具有当地城镇非农户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0平方米 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标准控制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13平方米 左右。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面积,原则上2人(含)以下家庭控制在建筑面积 30平方米 以下,3人家庭控制在建筑面积 40平方米 以下,4人(含)以上家庭控制在建筑面积 50平方米 以下。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地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四)建设标准

新建廉租住房,要坚持经济适用、舒适便捷的原则,并符合节能、省地、环保的要求,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新建廉租住房,以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为主,适当建设少量的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单套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 50平方米 以内。建设标准为:室内水泥地面,内墙面普通涂料,户内安装木制门,入户安装普通防盗门、符合节能标准的普通窗户、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暖、气四表出户,分户计量。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廉租住房建设投入

国家对我省享受西部政策50个县、区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按400/平方米给予配套补助,其它县、区按300/平方米给予配套补助。今年省级财政对52个国定、省定贫困县和5个插花县按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给予11配套补助。市、县要按照廉租住房建设规模,将建设支出纳入本级年度预算,切实加大预算安排规模,不留资金缺口。

(二)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要广辟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渠道,通过多种方式筹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主要从以下渠道筹集:

1、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2、省级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

3、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资金;

4、市、县财政预算外及有关专项资金;

5、土地出让净收益(不得低于20%);

6、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7、中央代地方发行的国债重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8、银行贷款(包括项目贷款和软贷款);

9、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

10、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自愿购买住房的价款;

11、清房补缴的超标价款;

12、市、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确定一定比例);

13、其他。

(三)做好项目审批和前期工作

要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加大开工力度,全力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已列入年度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要优先安排项目选址规划,加快用地审批、环评、立项、可研、初设批复。同时,要建立项目储备库,为明年工作做好准备。

(四)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支持政策

廉租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房产税;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免征契税。

五、监督管理

(一)建立考核评价体系

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要通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制的形式,量化指标,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并加强监督考核。要落实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确保分配公平。住房保障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同时,将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主要内容,纳入构建和谐社会主要工作指标考评体系和目标任务考核体系。每年对各市县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规划实施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二)确保工程质量

廉租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有关建设程序和标准,认真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健全项目业主负责、承包单位保障、社会监理和政府监督的质量监控体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建材产品准用制和建材供货质量责任制,逐步推行建材采购招投标制,工程结构质量强制检测制,强化建设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和安全管理,杜绝“三边”(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工程,确保建设质量。

(三)建立资金监督机制

土地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归集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按上一年度收益核定,下一年度统筹安排使用,结余部分,可滚存使用。廉租住房建设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户存储,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要加强对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与审计,并定期向政府报告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检查的重点是中央和省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市、县预算安排与规定渠道筹集资金使用情况。市、县要建立资金到位及使用考核机制。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每年要向社会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规范供应程序

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政策性住房供应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31号)的要求,严格执行廉租住房三审核〔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等方式进行审核;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审核;市、县(市、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监察、民政部门,以联合办公或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保障条件进行审核〕、两公示〔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并公示;市、县(市、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人进行审核并公示〕、一公布〔市、县(市、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确定为保障对象,向社会公布〕制度。要逐步健全公示监督机制,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实行年度复核与退出

市、县要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停止发放;进行租金核减的,不再进行租金核减;实行实物配租的,退回廉租住房,承租人愿意购买的,可按当年的房改成本价购买。

各市要根据本规划,制订当地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并于 2009831日前 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备案。

 

 

附表:

  • 关于本站|联系光速体育|隐私声明

    光速体育的版权所有: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主办: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光速体育的技术支持:山西省建设数据服务中心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建设北路85号    邮编:030013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