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02005 | 信息类别: | |
发布机构: |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签发日期: | 2022年05月27日 |
标 题: | 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789号提案的答复 | ||
发文字号: | 晋建村函〔2022〕941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5月27日 |
晋建村函〔2022〕941号
尊敬的江利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整治农村废弃宅院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您的这一提案提得很好,在加快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的背景下,乡村出现了大量闲置院落和建筑。您对加强农村废弃宅院整治提出了切实有效的建议,对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二、关于整治农村废弃宅院的情况,需要向您说明的是:
根据职责分工,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全省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承担传统村落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牵头指导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和农村拆违治乱工作。
在农村住房安全方面,我省2020年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我厅报请省政府印发了《山西省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组建了工作专班,组织对全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进行了全面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逐户建档,分类开展整治,分级组织验收,确保全面消除农房安全隐患。对于2021年因洪涝灾害影响受损的农村住房,对符合政策保障条件的全部组织修缮或重建,不符合政策保障条件的指导纳入农村房屋隐患整治工作予以解决,确保农民住房安全。
在农村住房建设方面,我厅报请省政府出台了《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制定了《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技术指南(标准)》,建立完善农房建设长效管理机制。指导全省各县(市、区)全部设立农房建设监理管理服务机构,乡镇全部设立规划建设办公室,加强农房建设管理和日常巡查。强化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管理,鼓励成立农房建设合作社或合伙企业,提高农村建房质量。
在传统村落保护方面,我厅报请省人大出台了《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山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强化保护规划的引领作用,明确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的保护要求、控制措施和整治指引,按照不同类别进行分类保护和整治。强调通过以旧换新或者产权置换等方式,保护利用闲置传统建筑,推动活化利用。
三、关于您提出的对农村废弃宅院集中开展整治的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持续推进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针对农村长期无人居住的危险房屋,加大隐患排查和整治力度,逐房建立隐患清单、整治清单和整治台账,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采取拆除重建、维修加固等措施,分类实施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是进一步加强农房建设管理。持续抓好“一办法一标准”贯彻落实,对农村废弃宅院进行修建或重建的,指导县级住建部门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在关键部位施工时到场指导把关,规范履行农房建设开工登记、竣工验收等流程,确保房屋质量安全。
三是加强传统院落的保护利用。针对传统村落中的传统建筑和传统院落,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评估各类建筑的历史文化价值、特色和现状,重点保护体现核心价值的外观、结构和构件等,区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建筑、其他建筑,采用“绣花”“织补”等微改造方式开展修复改造,消除安全隐患。在此基础上,探索通过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提升民居院落的宜居性。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乡村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