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01348 | 信息类别: | |
发布机构: |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房产处 | 签发日期: | 2022年08月18日 |
标 题: | 关于实施物业服务合同和项目负责人报备登记制度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晋建房规字〔2022〕158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8月18日 |
晋建房规字〔2022〕158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朔州市城市管理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
为加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升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就实施物业服务合同和项目负责人报备登记制度,开展相关报备登记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备登记主体
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委托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的项目及其项目负责人。
二、报备登记内容和时限
(一)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其项目负责人申请报备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项目负责人报备登记表(附件1);
2.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规划审批总平图或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证明复印件;
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及中标通知书;
5.临时管理规约复印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7.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及劳动合同。
(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及其项目负责人申请报备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
1.物业服务合同和项目负责人报备登记表(附件2);
2.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及中标通知书(业主大会决议);
4.管理规约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及劳动合同;
7.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以上资料需核对原件(除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并留存复印件一份。
(三)申请报备登记时限及要求:
1.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申请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项目负责人报备登记。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申请物业服务合同和项目负责人报备登记。
项目负责人发生变动的,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申请变更。
3.物业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只能管理一个物业项目,对于相邻的两个物业项目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万平米的,可由一个物业项目负责人管理。
三、报备登记程序
(一)物业服务企业主动向所属的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物业服务合同和项目负责人报备登记,并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
(二)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申报报备登记资料后要组织资料审核和实地核查,对符合报备登记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备登记并出具报备登记证明(详见附件3),同时将报备登记信息上报至市级以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应在完成报备登记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报备登记证明材料交至项目所属街道(乡镇)、社区,接受属地监管。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认真抓好物业服务合同和项目负责人报备登记工作,指导各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指导企业严格执行物业服务合同和项目负责人报备登记制度,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到街道和社区报到,主动接受属地监督,协助社区开展工作。
(二)应备尽备。本通知施行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但未办理报备登记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60日内补办报备登记手续;如合同未对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分配进行约定的,应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约定条款后,再按规定补办报备登记手续。
(三)严厉惩处。对逾期不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项目负责人报备登记或者报备登记资料弄虚作假的,由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五、本通知自2022年9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2.
3.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18日
(主动公开)